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名称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船舶物流园区静海路
法定代表人陈映华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成立时间2008-03-18
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经营规模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3206826730198493
经营范围船用设备制造与销售(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钢结构制造和销售(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不涉及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100









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2019营业收入1,568.600000
利润总额-5,557.000000净利润-5,557.000000
资产总计25,576.340000负债总计36,313.440000
所有者权益-10,737.100000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报告
报表日期2020-08-31营业收入-63.000000
利润总额-2,848.000000净利润-2,848.000000
资产总计22,868.000000负债总计392.000000
所有者权益22,476.000000









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20-10-14
基准日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基准日2020-05-31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23,163.44000030,718.740000
负债总计260.640000260.640000
净资产22,902.79000030,458.10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30,458.100000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决定





其他披露内容(1)为维持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股东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后向标的企业提供了人民币150万元的股东借款,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交易凭证出具前代标的企业向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偿还150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借款协议置于交易所备查)。 (2)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其他备查文件。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提示提醒等内容一、2020年6月8日,如皋市长江镇政府向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致《函》,主要内容摘录如下:“对照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港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江南德瑞斯投资兴办的舱口盖及船用钢结构制造项目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为实现约定的产出。贵公司的行为已购成违约,希望贵公司尽快将处理办法告知我府。另将下属事实告知贵公司:江南德瑞斯红线范围内未取得土地证部分,我政府将依法收回土地。根据皋国土资罚【2017】11291601号,没收的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机关已于2017年4月28日将该资产交接给我府。” 根据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南德瑞斯土地使用权相关咨询之法律意见书》,就《函》的性质而言,其系长江镇政府的对公文件,但因长江镇政府不具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权力,该等文件不具有行政管理和/或处罚效力。即,如政府部门拟收回江南德瑞斯非法占用的红线范围内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罚款的,应以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出具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于上述情况,本次评估对如皋市长江镇政府出具的《函》中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纳入评估范围并按照成本法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 二、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涉及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有以下情况: 2015年上海德瑞斯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南德瑞斯签订《船舶舱口盖建造合同》,委托江南德瑞斯生产大洋船厂DY6002船舱口盖,合同约定工程所用刚才由大洋船厂提供。同年6月,江南德瑞斯与南通海森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海森特”)签订《船舶舱口盖建造合同》,委托南通海森特生产上述舱口盖。 因南通海森特一直未履行合同,江南德瑞斯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解除合同,并要求南通海森特返还钢材。 2018年6月21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628民初42号】判决:一、确认江南德瑞斯与南通海森特于2015年6月23日签订的《船舶舱口盖建造合同》于2017年8月3日解除;二、南通海森特应当向江南德瑞斯支付460.6752吨钢材折价款2263930元。 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6民终2886号】:法院认为案件纠纷属于海商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裁定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28民初42号】判决:案件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2019年4月16日,该案于武汉海事法院开庭,被告南通海森特当庭反诉原告江南德瑞斯,请求原告江南德瑞斯赔偿因接触合同给原告南通海森特造成的损失。 截至报告出具日,原被告双方休庭调解,调解程序尚无进展。由于最终诉讼结果尚未明确,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值的影响。 三、权属瑕疵事项 1、房屋建筑物 经现场清查,被评估单位所拥有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产证,具体明细如下: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建筑面积m2 账面净值(元) A、涂装车间 框架 2009/8/31 5235.3 14282528.6 B、空压站房 框架 2009/8/31 1065 3454214.78 C、中心配电站 混合 2009/8/31 292 1196305.02 D、1#2#3#厕所 混合 2009/8/31 135 517111.1 E、油漆仓库 混合 2009/8/31 270 564037.11 F、氧气二氧化碳站 框架 2009/8/31 44 129873.4 G、消防泵站 框架 2009/8/31 279.6 199035.79 H、简易涂装房 钢结构2012/10/31 1151 1566702.12 I、宿舍楼 混合 2012/10/31 690 822566.4 J、网吧、厕所 混合 2012/10/31 32 0 K、生产临时办公用房 简易钢结构 2014/11/29 384 411978.49 L、电工房 混合 2014/11/29 321 109496.96 M、北门卫 混合 2014/11/29 10 26740.73 N、给水泵房 混合 2009/8/31 5 0 O、天然气站 混合 2009/8/31 30 0 被评估单位出具了产权无争议的情况说明文件,证实相关房屋建筑物为被评估单位出资建造,公司为合法产权持有者,相关房屋建筑物不存在权属争议。本次系根据企业提供竣工报告、相关工程图纸及企业情况说明等资料确定面积。若报告出具日后,房产管理部门对相关建筑面积进行了调整,应以核发的有关房地产权证为准,并对评估值作想应调整。 (2)设备 运输设备中“沪ANU173别克车”、“沪D11963”行驶证产权人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企业为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实际上述车辆为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资购买。由于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全面停产,没有及时转籍,故本次对上述车辆纳入评估范围并按正常运输设备进行评估。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1801室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持有产(股)权比例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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